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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开美国之窗

作者:张嘉林     摘自《中国法院网》

知识产权

    我随北京知识产权考察团去美国考察。

    美国作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惟一体制的私有制国家,在短短200年的时间里,经济上发展很快,到十九世纪末期,工、农业生产总值就已跃居世界首位。

    进入二十世纪后,美国的科学、文化教育和生产工业化程度继续领先,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。尤其是美国的科技产品已成为世界经济贸易中的绝对优势。因而美国人认为自己的社会体制和民主制度是最好的国家模式,强烈地希望把这一模式向全世界各国输出。冷战的结束和前苏联的解体使得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巨变,日本经济的崛起也向美国外贸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。

    近年来,美国政府作出重大调整,其中尤以中美贸易的转口出口为热点课题。在外贸中的技术出口管理上,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原则,并依据1969年的“出口控制法案”提出“国家安全,经济安全”两个要点。1979年,美国国会再次修改“出口控制法案”,进一步细化出口控制具体细则,成为“三零一特别条款”的雏形。

    美国政府在技术出口管理上采用许可证方式,分成普通、限制和特别许可3种形式。

    普通许可适用于一般民用、工业上低级技术,审批机关是美国商务部,因该许可证是绿色的,又称为“绿色许可”;限制性许可证适用于黄金、军火、麻醉品等高级技术产品,由美国国防部审批,许可证是黄色的;特别许可证适用尖端的绝密级技术,范围很窄,如原子能技术,由巴黎统筹会审批,许可证是红色的。3种技术许可出口等级,要视美国政府与技术输入国间政治、经济的不同关系分别情况颁给。

    此外,美国政府还每年公布技术出口的国别清单,分成友好、一般和敌对3个国别,友好国别主要是欧洲、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,敌对国别是美国对其禁运的国家,如利比亚、伊拉克等,中国则在一般国别之列。美国认为中国的计划经济,高关税和出口补贴威胁着美国外贸利益。从发展阶段上可分成这样几个时期,即:禁运时期(1949——1971年);放松限制,开放技术出口时期(1971——1988年);两级技术均予以出口时期(1988——1989年);技术出口低谷时期(1989——1992年)和目前的回升时期。

    美国综合贸易法中“三零一特别条款”主要是针对美国外贸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款,美国政府对与其有外贸关系的政府进行观察,一旦发现有不公正竞争行为,则予以外贸制裁。具体内容就是采取特别适用清单、优先观察和一般观察3种方式。

    1995年和1996年,中美两国曾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多次发生纷争,并提出报复清单,后经艰苦谈判而解除。纵观中美贸易发展,目前焦点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。

    据分析,这源于美国政府已意识到在一般产业领域,因中国原材料低廉,劳动力丰富,其处于劣势;又鉴于扶持日本经济反而形成竞争对手的教训,于是便看好知识产权这一敏感课题,采取软、硬兼施手法,肆意指责。

    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、版权、商标和不正当竞争,除此之外由各州立法的有商业秘密和未成型的构思(Idea)。美国立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法律确立了“鼓励竞争,为精神产品创造良好环境”的宗旨,在促进信息流通,尽量公开发明创造的同时,又予以知识产权较完整的法律保护,而政府充当起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益冲突的平衡者角色,对发明创造者予以法律上的创造动力,又对社会公众予以足够的信息渠道。

    经过百余年,立法机关不断颁布、实施新法,完善现行法律内容,司法、行政职能部门通力运作,形成了较科学的法律网。

专利法规

    美国专利法在1996年作了大幅度的修改,主要表现在:1.专利保护从过去的17年延长到20年;2.将专利权的取得从申请之日起算改为批准之日起算;3.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,不再有国别限制,甚至包括世贸组织在内;4.初步审查期为18个月,申请期内可以公开申请。

    上述改动表明美国专利法在强化专利权保护的同时,注意信息的流通和公众对信息享有的获取权。同世界各国法律一样,专利权是最有力的保护技术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措施,但对商业秘密来讲,专利权却是无能为力的。因为专利权取得首先要公开技术。对于商业秘密保护,美国主要是以各州立法来确认的,保护的水准也参差不齐。商业秘密价值的确定,需具备3个特性,即:秘密性、实用性和收益性。具体到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来讲,因美国除去邮政、一小部分铁路是国家经营外,其余均是私营,所以商业秘密甚为企业决策人物重视,加上企业法律顾问作用,各项措施很周全,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开始,一直到技术人员、工程师离职退休,均有详细的合同条款约定保守商业秘密。

    例如,掌握一定级别技术的人员离开原企业时,须保证若干年内不得从事原相同课题的研制、开发和生产活动,不得从事同一产品领域的竞争,否则就会形成诉讼,可能被判刑并没收财产。企业所有技术资料、信息数据严格控制接触人员,并人为地将一套技术资料分解成若干内容,分别由不同人员了解,使某个技术人员没有条件获取完整的技术。商业信息,对访问、参观者更是要严格控制,仅开放一些低层次的试验室和研制场所,防止商业秘密流失。在我们参观杜邦公司时就有亲身的体会。这些成功的、行之有效的办法应为我们所借鉴。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最自豪的例证就是可口可乐配方的保密,它至今仍是一项非专利技术,但外界始终没有办法弄清配方的成分。

    美国的商标法体系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完整的一部分,在美国,商品外形、声音、颜色、味觉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,并分成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、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4大类,禁止使用图形和文字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大体相同。商标注册程序是申请人先到商标办公室,或委托商标事务所代为查询有无先注册者,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商标数据库、商品指南及电话簿等查询,而后由商标办公室在专门刊物上公告,期满且无异议者时,授予商标专用权。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,美国法律规定在赔偿有形损失后,可判定赔偿无形资产损失。

版权管理

    早在19世纪末,美国就颁布了版权法,去年又对该法作了较大的修改,虽然版权登记是自愿的,但版权证书是诉讼中重要的证明文件,因此在美国版权登记非常普遍。如果著作人无力顾及登记,还可以委托版权事务所代理,律师也十分乐意代办登记。版权登记主要由美国版权办公室负责。这一办公机构位于国会图书馆内。此外,它还负责公告和版权纠纷的行政处理,我们去参观时正是每年一度的版权登记统计、汇总阶段,办公室到处是紧张忙碌的官员。在这里我们参观了版权办公室的“美国版权保护历史展览”,参观了他们的信息资料库、登记中心和图书馆,观看了介绍美国版权登记的资料片,这使我们感受到,在美国,对于版权保护问题是相当重视的,且在管理上亦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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